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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5日起开征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

 TIME : 2008-01-06    浏览次数 : 35542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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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记者从内蒙古交通征费稽查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同意,从12月15日起,内蒙古开始征收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据了解,具体征收办法为:
  “减半征收的车辆”范围是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2006年1月1日起新购车辆、出租汽车;2006年1月1日之后新购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辆;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社会福利机构2吨以上生活自用车;仅在本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营的农村牧区客运班车。

       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新购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一至四季度的牵引车、特种车全费包缴10个月;挂车一至四季度减半征收;其他车辆一季度全费包缴9个月,二季度全费包缴8个月,三季度全费包缴7个月,四季度全费包缴6个月。 <BR>  “非减半征收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在2006——2007年车辆养路费征收11个月,客运附加费征收9个月;初次登记日期在2003——2004年车辆养路费征收10个月,客运附加费征收9个月;初次登记日期在2003年以前的车辆养路费征收9个月,客运附加费征收9个月。